第十一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单位的各种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主要审计专项经费或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的行为,有无不按规定列支的行为。
第十二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三)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三条 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每年对下一级的审计面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年初编制内部财务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按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制定具体审计方案。
(三)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写明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四)内部财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