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
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不包括南光[集团]有限公司[驻澳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办法嘛称的周转外汇贷款是指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从境内中资银行取得的短期外汇现汇贷款中的流动资金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筹借、使用和偿还外汇贷款。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贴息方式
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之后得到的银行外汇贷款,均可申报外汇贷款贴息。
第五条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申请批准的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企业外汇贷款年贴息2个百分点。
第六条 贴息金额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支付,元以下金额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