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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清理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清理由金融机构担保的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银复[1999]138号 1999年6月17日)


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天津、沈阳、济南、南京、武汉、广州分行:
  1994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担保欠租问题)发出通知(银发[1994]276号,见附件),要求抓紧解决金融机构担保欠租问题,但由于情况复杂,各有关金融机构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金融机构担保欠租问题仍然严重,有关租赁公司反映强烈,已严重损害到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有关金融机构要从维护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解决金融机构担保欠租问题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二、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对照出具担保的名单(详见银发[1994]276号文件附件二)逐个清理、核实。其中,中国投资银行担保的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担保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督促清理、核实,但对已变更债权债务的,由其债权债务承接机构清理、核实。
  三、凡依法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各有关金融机构应限期在1999年底以前履行保证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有关分行、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将清理、核实、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在2000年1月底以前报我行。

  附:

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

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4]276号 1994年11月7日)



人民银行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
  为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见附件1)。《通知》下发后,对解决欠租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中金融机构担保的租赁项目欠租问题引起了有关金融机构的重视,但文件落实进度缓慢,有关租赁公司对此反映强烈,已严重损害到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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