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业绩为主的考评标准,确定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为内容的三无结构的具体工资标准。
(4)制定研究生、博士后及访问学者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5)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定
包括如何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和定期会议制度、大型仪器装备的管理与运行制度等。
创新工程试点实验室的经费核定
对科技目标明确的、改革到位的重点实验室,给予知识创新经费的支持。院将根据各实验室所实际获得的院外经费(包括国家和地方,企业委托项目,也包括研究所支持的科研项目,但其性质均应为基础性研究和高技术创新研究)核定试点的支持经费。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核定经费和参考标准基础研究类为7:3;应用基础类为6:4。可以进入试点的重点实验室的人均总经费(争取经费加创新试点经费)不低于15万元/人年(2个流动人员按1个固定人员计)。
按争取的经费核定试点经费强度只是院宏观调控的办法,不意味着匹配到每个课题。创新试点经费戴帽下达到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安排,研究所审查批准。研究所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和负最终责任。经费必须用于创新试点工作。其使用范围按照院的规定为:固定人员费用;科研项目费用;中小型仪器;客座研究人员和访问学者经费;研究生经费;同内外交流合作经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等。研究所对科研项目费用,管理费的提取不得超过5%。
三、对试点工作考核的基本要求
要求进入试点的重点实验室制定工作进程的节点和阶段目标,这些目标应是具体可检查的,包括:
(1)重大科研项目的年度完成可检查指标。
(2)文章、专著、专利数量及质量。
(3)成果的转移目标。
(4)改革举措的目标执行情况。
(5)人员流动、吸引的进度目标。
(6)不同领域的实验室如在考核同年参加国家组织的对实验室评估、或院组织的对实验室评估工作,可视同试点工作的检查、评估,获A类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强化支持。对C类实验室采取未位淘汰制(10%)。
四、研究所的责任
重点实验室是研究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研究及前瞻性高技术创新研究工作的核心,研究所对实验室进入创新试点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实验室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证。试点重点实验室的改革工作应在研究所的领导下进行。未达到试点要求的要有力度大的改革措施。对较好的实验室要进行适度的充实和完善。对好的实验室可直接经过认定(认定工作由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组织专家组评议)进入。实验室不能进入试点的人员,研究所应积极引导,妥善安置。确保实验室高质量、高标准、高起点进入知识创新工程。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试点工作是考核研究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