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1999年5月13日 旅管理发[1999]067号)
为具体实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国家标准,使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员的设置
第一条 国家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下属地、市、州等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二、检查员任用条件
第三条 必须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第五条 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执行法令、法规和纪律。
第六条 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
第七条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能力,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国家级检查员有技术(业务)职称或有较强的饭店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 通过国家统一培训考核,领取国家级或地方级检查证。取得检查证的各级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三、工作守则
第十条 在国家旅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申请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进行评定,行使检查职能。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除须持有检查证外,还须持有星级评定机构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