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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取得的勘测
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38号 1999年5月25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对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9]8l号)收悉。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对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等。他们只要提供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均应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此,对长江水利委员会从事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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