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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收费执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社会生活噪声
超标排污收费执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复函
(1999年5月25日 环函[1999]18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法[1994]117号适用范围的请示》(渝环发[1999]2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国家环保局1994年3月3日《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环法[1994]117号,附后),虽然是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的请示作出的,但它所作的解释则不公适用于福建省,而且普遍适用于全国所有超过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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