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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
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的通知
(银办发[1999]81号 1999年6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号)转发你们。请你们认真领会该通知精神,在因行使监管权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因此类判决而导致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被查封的情况下,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为依据,通过与执行法院协商以及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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