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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债字[1999]124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及分销对象
  1.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
  2.本期国债的分销对象为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额拟定为120亿元人民币(具体数额视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本期国债以面值发行,期限7年,年利率3.20%,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从1999年6月18日开始发行,6月23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6月18日,每年的6月18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6年6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和实际缴款数额,于1999年6月30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单位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方式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承购包销机构”)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承购包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各承购包销机构应于1999年6月14日当日17时前,将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以传真的方式向财政部确认。各机构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传真确认件,要加盖本机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见附件)。
  传真电话:(010)68551271 (010)6855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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