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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某电厂吹管作业引发噪声污染纠纷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某电厂
吹管作业引发噪声污染纠纷处理意见的复函
(环函[1999]223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某电厂吹管作业引发噪声污染纠纷处理意见的请示》(鲁环发[1999]2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以上规定,某电厂吹管作业引发的噪声污染如确实对周围居民造成危害,应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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