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生的治安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9]47号 1999年6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连续发生扰乱现场秩序,阻挠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治安案件。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在进行处置时,方法简单,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有的还造成人员伤亡,在当地产生了不良影响。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农村派出所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的自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国家依法保护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但由于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在我国刚刚开始,选举组织工作经验不足,一些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识不强,还有不适应、不理解之处,影响民主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治安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教育广大基层民警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驾驭和处理这类事(案)件的能力。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处理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不法行为。
二、慎用和善用警力,妥善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治安问题。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治安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治安案件,必须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因一些基层干部漠视村民民主权利,违法、违规组织选举,或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等而引发矛盾纠纷,只要未构成治安事(案)件的,一般不要出警;对选举现场出现混乱局面、影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派出必要警力到现场维护秩序,依法予以处置。对基层党政领导超越自身职权的出警指令,要拒绝执行,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三、讲究工作方法,慎用警械和强制措施,防止激化矛盾。公安机关在出警处置因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引发的治安事(案)件时,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警械和强制措施。处置现场一般不要采取强制性手段抓人、铐人、关押人,更不允许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对极少数蓄意破坏民主选举的不法分子,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治安处罚的,要在充分揭露其违法行为、取得绝大多数群众理解之后,把握有利时机依法执行。执行时,不得采取夜间偷袭等办法,以免被误解或利用,引发事端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