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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专项用油消耗定额管理与核销办法》及《铁路专项用油消耗定额(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在定额执行过程中,对由于工况、工装、修程或设计等技术条件的改变而产生的定额与实际的差距,应及时记录、认真分析、合理调整。
  第七条 在单机专项作业消耗定额的基础上,各铁路局、总公司要按照本系统的机具分布和消耗规律编制综合计划单耗,并报物资总公司备案,作为专项用油需求计划和使用核销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使用核销

  第八条 各专项用油单位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与定额管理相配套的作业统计和专项用油消耗统计。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完整。统计资料原则上保留两年,以备核查。
  第九条 物资总公司负责各铁路局、总公司系统的总量核销。核销工作每季进行一次,季后10天内以铁路局、总公司为单位汇总填制《专项柴(汽)油使用核销表》(见附表1-3)报物资总公司,由物资总公司汇总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各铁路局、总公司系统要结合各自情况,逐级建立必要的核销制度,对专项用油实行定期核销。

第四章 考核与监察

  第十条 各级物资部门要加强定额、核销工作,严格日常管理和考核。凡定额核算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需求计划;凡长期超标又没有相应技术改进措施的,对超标部分不予追加指标;凡未按规定范围使用的,相应扣减配置量;凡用铁道部配置指标对外经营的,取消专项配置资格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及上一级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物资监察要把铁路专项用油的管理作为重点,纳入日程,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告上一级物资监察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部委托物资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1.铁路机车车辆专项柴油使用核销表(略)
     2.铁路工程施工专项柴(汽)油使用核销表(略)
     3.铁路内燃机车修造专项柴油使用核销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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