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北京市1999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1999年5月14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报送〈1999年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请示》(京劳资文(1999)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1999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市1999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1999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预警线为14%;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最低线为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市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发布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同时,做好对企业工资增长的跟踪监控,对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及时预警,以保证全年工资的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