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52号 1999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现就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本方案所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办的主要从事国债发行、兑付和转让业务的机构,包括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和国债服务中心等。
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原则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符合条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转让、并入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彻底与财政部门脱钩;不符合条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逐步撤销,国债业务交由金融机构办理。全国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要在2001年底以前完成。
(一)原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政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申请变更为证券经纪公司,或与现有证券经营机构合并组建证券经纪公司。
(二)已办理股票业务,并且符合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银发[1997]243号)中“被授予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而未获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财政证券公司及部分其它财政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者并入、转让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
(三)其他办理股票业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符合证券营业部设立条件的,经证监会批准,可改组为证券经营机构所属营业部;不符合证券营业部设立条件的,一律停办股票业务,并积极稳妥地做好就近向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转移客户的工作。
(四)未办理股票业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逐步撤销,国债业务交由金融机构办理。
(五)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申请转为证券经纪公司或并入、转让给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要在1999年底以前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变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证券营业部以后,一律不得在公司名称中冠以“财政”字样,要彻底与当地财政部门脱钩,由证监会统一监管。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尚未开办股票业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股票业务,违者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