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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 新出技[199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对印刷业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通过取缔无证照印刷企业,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和压缩不符合条件低水平重复设立的印刷企业,达到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减少重复、提高质量、规范经营,促进印刷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然而,在这种形势下,仍有一些印刷企业顶风作案,大量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和其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政治稳定,破坏了安定团结。例如:近期查获吉林省长春市第七印刷厂非法印刷《洪吟》,被吊销了《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湖南省衡阳县生资公司印刷厂为不法书商非法印刷《转法轮》等8种“法轮功”类书籍已被关闭。还有一些印刷企业,如山东蓬莱市印刷厂、西安新华印刷厂等,违规大量印制“法轮功”类图书,正在查处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必须加大对违规印刷企业的查处力度,现将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立即集中清理“法轮功”类出版物的紧急通知》的要求,迅速组织一次对印刷企业的集中清理工作,对违规印制“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的印刷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严肃查处,对“4.25”后继续顶风作案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经发现,要会同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封、收缴,并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制许可证并商公安部门吊销特行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次集中清理要与正在进行的印刷业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把非法印制“法轮功”类出版物作为压缩印刷企业的条件之一。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印刷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印刷企业守法经营。要特别重申:各类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非法出版物及从事其他非法印刷活动;未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出版物;已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承印出版物时,必须严格按《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办理承印手续;要继续坚持认真执行《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制度和异地印刷双向准印制度;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印刷企业印制、加工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销售、擅自加印、翻印、盗印出版物。违者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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