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第二批免税
“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432号 1999年6月17日)
北京、天津、辽宁、内蒙古、河南、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再将经总局核准的1999年度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68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