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成山东省卫生厅
查处现山东长清制药厂非法生产湿润烧伤膏的通知
(国药管市[1999]173号)
山东省卫生厅:
自我局成立以来,多次接到举报材料,举报现山东长清制药厂非法生产湿润烧伤膏药品。
经查湿润烧伤膏是由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研制,于1988年获得新药证书,并以(88)Z--01号生产批件批准试生产。但试生产后,联营者之间发生了法律诉讼。199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88)Z--01号生产批件中的三方联营体合同于1990年3月解除。卫生部也发出(1999)卫法监发第33号文,确认了上述问题。
卫生部认定的事实和法院判决确认现山东长清制药厂自1990年3月以来生产湿润烧伤膏的行为,属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局责成你厅根据《
药品管理法》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于8月1日前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