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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环发[1999]147号)


  1997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规定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七类与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的生产装置(线)。1998年11月召开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尔议定书》第十次缔约国大会又做出新的规定,要求所有缔约国1999年6月30日之后,不再允许新建使用以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的工厂。经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以附件所列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的工厂(包括生产装置、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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