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情况,各地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增长采取的措施。
各单位要按附表一、二的要求,如实填报和汇总有关数据。
三、检查方式和要求
检查工作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年底以前全部结束。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部署,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对照检查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10月底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同时抄报我局。
各海区局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查工作给予及时的指导。但海区局不再进行抽查或检查。
(二)抽查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分3个组进行,由各海区局具体组织实施,于11月底以前完成。各组分工和人员组成如下:
黄渤海区组:负责对黄渤海区各省、直辖市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组成员由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3个海区局和江苏、浙江、广东、海南省水产局(厅)各派一名处以上干部组成。由黄渤海区局出任组长(局级领导),并组织实施。
东海区组:负责对东海区各省、直辖市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组成员由东海区、黄渤海区、南海区3个海区局和河北、天津、山东、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局(厅)各派一名处以上干部组成。由东海区局出任组长(局级领导),并组织实施。
南海区组:负责对南海区各省、自治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组成员由南海区、黄渤海区、东海区3个海区局和辽宁、上海、福建省、直辖市水产厅(局)各派一名处以上干部组成。由南海区局出任组长(局级领导),并组织实施。
农业部有关司局将派员参加上述3个检查组的检查工作。
检查组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历史档案,实地抽查渔船证书等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的具体措施、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和渔船登记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省、县两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情况。除上海和天津市酌情安排外,每个省抽查的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少于3个,抽查的渔船不少于60艘,并填写附表三。
具体的检查方案,我局将另行研究下发。检查组的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报我局。
(三)检查组人员的差旅经费原则上由各派人单位承担,我局对检查组给予部分经费补助。
附件:一、许可和换证渔船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