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布)
为切实落实我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现我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局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国沿海地区开展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工作。为保证检查工作的内容一致、时间同步,提高检查效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海洋捕捞强度控制工作,认真组织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海洋捕捞许可制度是当前我国进行海洋捕捞管理,控制生产规模、维护生产秩序的一项主要措施。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对持续、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保证我国海洋渔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社会就业的巨大压力,加上捕捞许可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和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造成海洋捕捞强度控制不尽人意,海洋捕捞规模不断膨胀,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如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将严重影响我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开展海洋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准确地了解当前我国海洋捕捞规模的实际状况,找出和发现现行捕捞许可制度的缺陷和实施中存在的不足,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提高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这次检查工作作为实现海洋捕捞“零增长”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指定一名局级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做好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内容
(一)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1996年以来渔船建造审批、捕捞许可证发放、渔业船舶登记及船名、船号标写等方面的政策执行情况。
(二)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我局《关于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开展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以及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三)渔业船舶登记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我部《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各项要求,办理渔业船舶买卖过户和新船登记审批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