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库区迁建工矿企业移民补偿资金分银行管理办法
(国峡移发计字[1999]77号 1999年7月22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迁建工矿企业移民补偿资金分银行管理的指示精神,为保证三峡工程库区迁建工矿企业移民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三峡库区企业补偿资金)分银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企业补偿资金是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库区迁建工矿企业的投资,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三峡库区企业补偿资金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基本户管理原则。企业在哪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以人民银行确认为准),其补偿资金就由那家银行经办;
(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峡库区企业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冲销企业的呆坏账;
(三)省(市)级分流原则。三峡库区企业补偿资金从省(市)级移民局分流。
第四条 各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对三峡库区企业补偿资金进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三峡库区迁建工矿企业年度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移民补偿资金;参与审查迁建工矿企业项目概、预、决算,工程招、投标和标底审查的有关工作,负责审查迁建工矿企业项目工程造价;对迁建工矿企业项目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第五条 三峡库区企业补偿资金的拨付由中国建设银行总经办。各有关商业银行分别负责本行经办的三峡库区企业补偿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三峡库区企业补偿资金各经办银行要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建立移民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建立移民资金拨付台账,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第七条 三峡库区企业补偿资金的拨付渠道是:三峡建委移民局资金总户→建设银行省(市)级分行省(市)级移民局资金专户→各有关商业银行省(市)级分行省(市)级移民局资金专户→各有关商业银行市(区)级分行市(区)级移民局资金专户→各有关商业银行县级支行县级移民局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