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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的意见

  (一)授信内容
  主要包括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汇票承兑、贴现、即期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押汇、保函;在建或已被批准的项目本外币贷款授信。
  (二)授信方式
  对单一法人的集团性企业,应以该集团为授信对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对其分公司不开设信用窗口。
  对多个法人组成,产、供、销统一管理,统分结合的企业集团,原则上要以企业集团为对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可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分别授信。
  对多个法人组成,各自独立管理的联合协作企业集团,要以单个法人公司为对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在此基础上,确定对该企业集团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实行分别授信和总体最高授信总额控制双重管理。
  对集团性企业的授信形式原则上实行内部授信,控制风险。对优良客户可按照信贷审批程序,报有权行审批后,实行公开授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后,对没有授信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
  (三)授信管理
  农业银行系统内集团性企业的统一授信和管理,要实行贷款主办行和上级行统一协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未超出主办行管辖范围的集团企业由主办行实行统一管理,对地市(区)内跨县(区),省内跨市(地)的集团性企业,在农业银行多个分支机构均有贷款的分别由市(地)分行、省分行统一授信和协调管理。对跨省区、跨国的集团性企业由总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对跨区域的集团性企业贷款,各管理行要设立台账。对跨国跨省区的大型集团性企业授信或与之发生信用关系,要先报总行同意后,各行再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审批。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分类排队
  各级行要对集团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要掌握企业的全面情况,包括经营体制、管理模式、资产结构、分配机制、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资信和贷款情况。要对企业情况逐一核实,分类排队,建立档案,合理确定贷款对象。特别是对跨国、跨省(区)的集团性企业的情况,包括生产经营地点、项目、贷款情况等要详细清查,并报告总行。总行每年要编印成册,通报各行。
  (二)做好集团性企业交叉贷款清理划转工作
  对在农业银行系统内多头开户、多家贷款的集团性企业形成的交叉贷款(或有资产),各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实行清理划转。
  各级行对辖内集团性企业贷款要认真清理,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系统内“主办行”制度。对多级行或同一行多个营业机构共同贷款支持的同一集团性企业,要明确一家行为主办行,并建立主办行制度,实行归口管理。主办行应定期向有关行通报企业贷款管理情况。二是在强化系统管理、保全信贷资产、发挥整体效益的原则指导下,对同一集团客户确实需要划转的交叉贷款,由相关行协商划转。对矛盾较大、难以划转的,由上级行协调解决。三是交叉贷款划转后,严禁发放跨区域贷款。
  (三)加强贷后管理,建立管理和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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