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的意见
(农银发[1999]91号 1999年6月28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集约化、集团化经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特点。为了进一步支持集团性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支持重点
几年来,各级农业银行积极支持集团性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大批稳定的优良集团性企业群体,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农业银行的经营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经营层次增多,贷款额度增加,区域结构变化,信贷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企业重规模、轻效益,盲目扩张,重复建设,多头开户,多家贷款;一些行异地放款,交叉放款,致使企业效益低下,信贷资产质量不高,资金浪费严重,信贷管理难度大,制约了农业银行的经营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集团性企业的信贷管理已势在必行。各级行要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好支持集团性企业与防范风险的关系,要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本着统一授信,统一管理的原则,积极有效的支持集团性企业健康发展。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发展前景广阔,转制到位的集团性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对资产负债率高,货款归行率低,经营管理不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状况不佳,多头开户,套取贷款的集团性企业要严格限制贷款,情况严重的要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原有贷款。
二、合理界定集团性企业,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集团性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单一法人为核心,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集团性公司;二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人、财、物和产、供、销统一管理,并实行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企业集团;三是由多个法人公司组成的,在资金、技术、设备、供销等方面联合协作,各自相对独立的企业集团。对上述集团性企业,只要是已经与农业银行发生了信贷关系或准备与农业银行发生信用关系,都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每个集团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