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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办[1999]207号)


局属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近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103号)、《关于申领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55号),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收费收入的上缴、使用及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这4份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任意坐收坐支;其支出要按财政部批准的计划,由我局统筹安排,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根据我局核定的年度预算据实掌握支出。
  二、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多家银行多头开户。
  三、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标准的变更、资金的上缴、下拨及预决算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对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
  四、凡有收费项目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申领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55号)要求,自行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及购买合法收费票据,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单位在执收各项收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项目、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变更收费标准。
  五、各收费单位在每季度末月25日之前要将本期收费收入足额上缴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西直门分理处,开户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处,账号:650—221012—02),由局资金管理处统一汇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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