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吸收外资。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外经贸部门扩大吸收外资的政策,部分下放审批权限;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不得作定期存款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外汇帐户资金作定期存款;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限制,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能力,增加融资渠道;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购付汇的手续。
六、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要积极研究提供更有利于对外承包劳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措施;加强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外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时收汇,及时将外汇汇回国内。
七、外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外汇管理工作,教育督促进出口企业认真遵守国家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约束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依法经营,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时收汇,及时结汇,真实付汇。要规范进出口代理行为,代理进出口单位要对所有代理进出口合同、报关单的真实性负责,认真执行有关规范代理业务的规定,杜绝“四自三不见”现象。对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代理进口的外经贸企业,无论是否已经构成逃套汇或骗购外汇,一经发现,外汇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算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并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直至暂停外贸经营许可的处理。对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代理出口的外经贸企业,构成逃套汇的,一经发现,由外汇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直至暂停外贸经营许可的处理。
八、外经贸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协商、定期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形式,对外经贸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动向随时沟通、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针对具体问题及时研究调整措施。外汇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明确细化业务操作规程,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法规透明度,同时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简化手续,缩短流程,提高效率,尽可能方便企业正常进出口业务。
九、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政策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进出口、银行结售汇、国际收支、外债信息等情况和数据以及各自对国际国内经济贸易、金融等形式的分析进行交流,进一步探讨信息共享、网络联通的技术合作方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继续大力推进“金关”工程建设。
十、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逃套汇、骗汇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要把打击逃套汇、骗汇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要密切注意逃套汇、骗汇的新动向,及时沟通情况,坚决打击,严肃处理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