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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协作共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
协作共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通知
([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459号 1999年8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贸中心,各有关总公司:
  为了维护正常的对外经贸秩序,使我国的外经贸事业在良好的环境下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汇贸协作会议”精神,现就双方加强协作、共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汇贸协作重要性的认识。发展对外贸易和加强外汇管理,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大局,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大力吸引外资,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加强外汇管理,也离不开外经贸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新的形势下,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不断加以研究,改进我们的工作,因此,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汇贸协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汇贸协作工作。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引进外资,增加外汇收入,另一方面督促企业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国家外汇流失,共同维护国家利益。
  三、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出口商品贴息工作和境外带料加工业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进出口核销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全额办理核销,要尽可能提高贴息款审核工作效率,加快审核进度。外汇管理部门要尽可能提高核销工作效率,保证核销进度。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外汇管理部门免收利润汇回保证金;对其中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免予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对其中涉及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外汇管理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汇期限适当延长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最多不超过半年。
  四、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管理,做好出口收汇考核工作。对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要切实落实优惠政策和简化手续政策;对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要认真督促其加紧收汇和结汇;对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外汇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暂停其进出口经营权。考核评定结果要及时通报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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