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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复函
(环函[1999]225号 1999年6月30日)
江苏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函[1999]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替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1997年以前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GB8978-1996中表1、表2、表3规定的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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