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渔、以法兴渔”,有效地维护国家的渔业权益,根据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全国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渔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以《
渔业法》颁布施行为标志,我国渔业步入了“依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新时期,渔业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进入九十年代,随着我国渔业的迅猛发展和国际渔业立法与管理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在渔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同时,水产资源衰退和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状况日益严重,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显得越来越紧迫,而且工作难度很大;二是,随着渔业经济发展,渔业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渔业管理工作从过去以水产资源和渔船管理为主,逐步扩展到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无线电管理,水产种苗、水产种质资源、水产品质量以及远洋渔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依法管理和规范渔业活动的任务日益繁重。三是,为适应世界新的海洋制度的建立,1996年我国颁布了《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开始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我先后与日本、韩国签署(或草签)了政府间渔业协定,不久将要实施。同时,周边国家与我争夺海洋渔业资源的斗争也日趋尖锐,形势非常严峻。与俄罗斯、蒙古等国的界江、界湖水产资源管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加强协定水域和周边涉外渔业管理,对外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保护广大渔民的正当利益,已成为我国渔业管理的一项十分艰巨和重要的任务。
长期以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监督管理职能,在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法制化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现行的渔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渔业资源的公有共享性与渔业行政执法分级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统一管理过于薄弱,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加大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难度,严重影响了渔业执法的效果;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规范,名称混乱,渔政、渔监、船检等机构多头执法,监督管理职能分割,难以形成合力,削弱了执法管理的力度;一些渔业执法机构靠收费、罚没款维持运转,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也限制了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广大渔民群众对这种状况反映非常强烈。
总之,现行多头、分散的和“收支不分”的渔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很大弊端,必须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