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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不得出版
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
(新生出联[199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中央各部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有的打着气功、练功的旗号,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有的以研究民俗为幌子,通过看相、算命、看风水等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少数出版单位受此影响,置国家有关出版法规于不顾,也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了一些宣扬愚昧迷信内容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害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此类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款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所出版的出版物,内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所有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借气功练功健身之名,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宣传愚昧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借研究民俗、传统文化之名,宣扬看相、算命、占卜、看风水等愚昧迷信、伪科学的出版物;不得登载法律、法规和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禁止的内容。同时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上述出版物。
  三、今后,有关涉及气功、练功类的出版物限于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体育、卫生类出版单位出版,其它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上述出版单位在出版有关气功、练功类出版物时,要严格履行选题论证制度、稿件审核制度,其主管部门也要严格把关。对出版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部门。
  四、所有印刷、复制企业在印制、复制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有关气功、练功类出版物时,必须严格按《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办理委印和承印手续,并严格执行《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制度。印刷、复制企业不得擅自加印、翻印、盗印、销售上述出版物。所有印刷、复制企业不得印制、复制宣扬愚昧迷信、伪科学内容的非法出版物。驻厂监督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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