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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国东洋证券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国东洋
证券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证监函[1999]175号 1999年8月27日)


东洋证券公司:
  你公司1999年4月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从事B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0年11月15日。
  二、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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