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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打招呼、函询和诫勉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实施要求。
  (一)被谈话打招呼的领导干部,要把谈话打招呼当作是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本着对党忠诚的态度,敞开思想,言无不尽,不夸大,不诿过,不护短,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并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引以为戒。对于反映问题失实的,必要时可由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被函询的领导干部,应在接到查询信函后的十五日之内作出回复。回复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地说明事实真相,不得歪曲事实、文过饰非或隐瞒不报。无故不按时回复的,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回复。
  (三)被诫勉的领导干部,应深刻反省,认清自己问题的严重性,制定出整改措施,纠正错误,并经常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等情况,争取提前解除诫勉。组织上对诫勉的领导干部要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内,干部的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不得出国、出境学习考察。诫勉期满,领导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所在公司党委应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提出解除诫勉的建议;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无明显改进的,应视情况给予通报直至免职。
  (四)领导干部对组织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五)谈话打招呼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上级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督促。下级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也要主动向上级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谈话记录、领导干部本人的回复材料、函询、诫勉通知书、诫勉对象的考察情况、解除诫勉的决定等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保管,以备查询。
  (七)群众如实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应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干部诫勉通知书



    同志: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打招呼、函询和诫勉的暂行规定》(保党委(1999)58号),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对你存在的下列问题提出诫勉。诫勉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诫勉期满时,写出个人总结及改进意见交公司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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