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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打招呼、函询和诫勉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打招呼、函询和诫勉的暂行规定
(1999年5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和勤政廉洁意识,促进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谈话打招呼或函询是指各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或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以直接找其本人谈话或以发函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对存在的问题如实向组织说清楚。诫勉是指经谈话打招呼或函询后仍不能纠正的,组织上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诫勉也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诫勉采取书面形式,期限为1-12个月。
  第三条 实施对象及范围
  凡属反映各级公司领导干部(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者外)存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工作态度或一般性违纪苗头的问题,但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均应予以监督检查。具体是: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工作部署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全局工作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不团结,个人说了算,搞自由主义,搞“内耗”或搞小山头、小圈子,影响职工情绪和本单位正常工作的;
  (三)在依法经营方面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经营管理不善或责任心不强使分管工作发生较大差错和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干部或职工来信、来电举报的有关问题;
  (五)在廉洁方面要求不严,在职工群众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勤政,不忠于职守,在其位不谋其政的;
  (六)违反群众路线,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的;
  (七)思想方法不实际,工作作风不严谨,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或敬业精神的;
  (八)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和个人重大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不能以身作则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年终考核及民主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四条 实施程序对领导干部实行打招呼、函询和诫勉,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实施。实行诫勉的由各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公司党委作出决定;实行谈话打招呼或文电打招呼的由各级公司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并由公司领导同志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行函询的由各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并具体实施。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的问题,由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向组织说清楚。需要诫勉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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