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闲置设备的调剂处置,由各部属企业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组织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闲置设备信息,由各部属企业组织管内基层设备占用单位通过网络进行归集和动态维护,建立管内动态闲置设备资源信息数据库并通过联网传递形成全路数据库。在全路网络尚未建成开通前,应通过闲置设备报表组织进行归集和汇总,组织开展管内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属企业在安排购置计划、开展多元化经营和新建项目进行设计选型及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的闲置设备资源,并且要注意利用路内其它企业的闲置设备,有关需求信息应及时上网沟通。各部属企业对本系统的闲置设备资源自主安排各种形式的调剂利用活动,随时调剂余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或分片联合组织调剂活动。
五、调剂的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闲置设备的对外出售,应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前提,根据设备功能状态、比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考虑闲置设备市场需求和变现可能的因素,评估确定出售底价。单项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100万元以下的由各部属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织鉴定及确认,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必须通过铁道结算中心或银行结算。有偿转让的净收益(变价收入减固资净值和清理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各部属企业应结合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落实,积极推进设备占用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将市场经营的风险和责任分解到设备占用单位,并将设备运用效益及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设备大检查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各部属企业可根据调剂活动取得的成效对有贡献的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部属企业制定。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属企业,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