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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审核程序。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首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审核合格,核发审核合格文书。然后由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文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改建、扩建、拆除或者暂停营业、歇业的娱乐场所应当向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合并或者分设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条例》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审核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
  三、强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监督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赌博,吸毒,封建迷信,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包括主管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等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综合娱乐场所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娱乐项目应当分开设定;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或者娱乐活动区域,在入口处应当设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规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店堂明显位置标明最低消费标准的数额和服务项目。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演出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具体培训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演出业务,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或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籍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艺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演出应当由二类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申报、承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经营组台演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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