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办国办制止借国庆50周年
名义向企业摊派和生产制作纪念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7号 1999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保证国庆50周年庆祝活动的健康进行,最近,中办、国办发出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借国庆50周年名义向企业摊派和生产制作纪念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禁借国庆50周年活动之际,巧立名目,强行向纳税人拉赞助、拉广告,搞募捐、搞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决不允许强迫纳税人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加重纳税人负担,影响其正常生产和工作。对打着税务机关及其领导的旗号招摇撞骗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个人不得以国庆50周年之名,把商务活动冠以“国庆献礼”或类似的字样,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宣传教育,严格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个人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与国庆50周年相关的纪念品、收藏品、礼品等物品上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立即纠正。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对借国庆50周年之机向纳税人乱收费、乱集资、强行或变相摊派等违规做法,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要鼓励举报,上级主管机关应积极受理,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各级税务新闻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纪律,带头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要充分发挥《中国税务报》等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反中央有关规定的做法,及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