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计价格[1999]第1075号 1999年8月12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补行有关手续的请示》(学位[1998]第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第32号)的规定,同意你委统一印制发行学位证书时,向学位授予单位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现批复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为:博士学位证书每本25元、硕士学位证书每本20元、学士学位证书每本10元。
学位证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不得向学位获得者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也不得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