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溪、昆明卷烟厂5个已核价牌号
卷烟烟支包装规格更正的批复
(1999年8月24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溪、昆明卷烟厂五个卷烟的牌号及烟支规格进行更正的请示》(云国税发[1999]229号)悉,现对《国家税务局总局
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国税函[1999]301号)规定的部分卷烟牌号、烟支规格更正如下:
一、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玉人”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
《通知》规定的25*(64+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二、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红塔山”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
《通知》规定的25*(69+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三、玉溪卷烟厂生产的“阿诗玛”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
《通知》规定的25*(69+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