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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采用中国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采用中国标准的通知 
(1999年8月25日 质技监锅字〔199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云南、海南省技术监督局:
  上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最近向我局反映,部分外商在投资或承包国内项目时,要求压力容器按照国外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并要求监检单位按国外标准监检的情况。经了解,此种情况不仅仅在上海有,其它省、市也有存在。我局认为,有必要在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监督检验各方面再次重申国家的标准化标准。我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压力容器因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其标准属性为强制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压力容器的使用更趋广泛,我国压力容器的标准化工作也日益完善。本文附件列出了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目录。
  在我国境内(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计、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都应遵循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首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如企业标准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时,应将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依据、条件、数据及结果或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它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经我局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并通过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我局备案。
  监督检验单位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督检验。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采购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压力容器产品。上述原则不仅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也同样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或承包)国内项目的外国机构和在华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标准化政策涉及到国家利益。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自觉地维护国家法律,并监督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遵守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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