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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预防性体检复查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预防性体检复查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发[1999]第298号 1999年6月29日)


吉林省卫生厅:
  来函收悉,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法定禁忌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予调离。
  二、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包括初查和复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其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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