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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预防性体检复查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预防性体检复查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发[1999]第298号 1999年6月29日)
吉林省卫生厅:
来函收悉,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
根据《
食品卫生法
》第
二十六条
、第
四十七条
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法定禁忌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予调离。
二、
根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的规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包括初查和复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其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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