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2000年符合性检测证书及其标志的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9日)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计算机2000年问题符合性测试和认证工作的通知》(信部产[1999]38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检测报告、检测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及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检查、解决2000年问题的产品及其他需要2000年符合性检测的产品。
第三条 厂商和客户可根据需要委托本中心对其产品进行2000年符合性检测,只有经本中心检测通过的产品和方案,本中心才授权厂商和客户使用相应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标志由本中心统一设计、印制和分发。
第四条 2000年符合性检测证书及其标志只表明检测产品和方案具有厂商及客户产品说明书及检测报告中所注明的性能,其它性能不在本证书和标志的覆盖范围内。
第五条 经本中心授权的厂商,可以在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相应证书和标志。厂商在宣传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地向客户宣传其产品,不得对检测报告的内容进行随意修改,或断章取义,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厂商自负。
第六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的型号、规格或版本变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可责令证书持有企业停止使用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二)用户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提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三)用户普遍反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