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发布日期:2007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通知
(1999年9月2日 铁运[1999]118号)
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等新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铁机〔1993〕8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铁路局要组织有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的《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做好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车事故救援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铁路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行车事故,迅速开通线路,恢复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规定,强化救援意识,实行逐级负责。行车事故救援中,在统一指挥下,严格纪律,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 铁路局应制订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地起复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四条 新造、购置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整体救援起复的条件,对不具备救援起复条件设计的机车、车辆,不予批准生产。在新型机车、车辆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将救援吊索具的设计方案及使用方法,一并交付运用部门。
第五条 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培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