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450号 1999年7月1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辽宁、山东、江苏、江西、湖南、海南、四川、福建、陕西、河北、黑龙江、甘肃、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缴纳所得税的申请》(华证发[1999]第17号),经研究,现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便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第198号)及补充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27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