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
《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寿发[199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为适应寿险营销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个人代理管理,总公司制定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离司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现予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制度”已作为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报保监会备案,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快组织实施这“两个制度”。
二、个人代理人档案使用的档案袋、卷皮、案卷目录的设计可参照公司干部的人事档案的样式,总公司不再另行规定。
三、“两个制度”目前只适用于营销员,农村专职代理网点暂不使用。
附件1: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
附件2: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略)
附件1:
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寿险业务发展和个人代理人管理的需要,规范个人代理人离司工作,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解除、终止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的情形都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因公司解除代理合同而离司的,由公司营销管理部门填写《解约通知书》(附1)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印章后,交个人代理人,由个人代理人本人及其直接主管签名后,一份由个人代理人据此办理离司手续并保留,一份交回公司保存。
个人代理人自行离司的,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由个人代理人的直接主管负责送达,并督促离司人员回司办理离司手续。
个人代理人拒绝在《解约通知书》上签名的,公司经办人应当邀请个人代理人的主管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解约通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经办人、见证人(主管)签名或者盖章,把《解约通知书》一份留个人代理人办公地点或住所,一份带回,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