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签发新版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业务请示的批复
(汇管函[1999]第67号 1999年8月2日)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营汇出[1999]第11号《关于启用新版〈携带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的签发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按我局(98)汇管经字第24号《
关于境内机构大额美元现钞取现问题的批复》,在办理境内机构等值1万至5万美元大额外币现钞的提取手续后,按文件列明的内容相应开出《携带证》。
二、你行按以上授权业务此项业务,应事先向我局申请所需《携带证》,经我局审核登记备案,并在《携带证》上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后,留存你行使用。
三、你行在办理上述现钞提取及《携带证》签发业务时,应将相应的《携带证》第二联留存,并按季将此类《携带证》的签发情况及统计数据报送我局管理检查司(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