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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财综字[1999]141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深财地[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1994]国发第41号),以及《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国内外经济组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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