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建立和规范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的通知
(公通字[1999]57号 1999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先后建立警务督察机构,积极开展现场督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尚未建立警务督察机构,已经建立的也不够规范。为了从组织机构上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和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精神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和规范地方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配备督察长1名(可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督察长2名(专兼职各1名),设警务督察处,下设警务督察队。
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配备督察长1名(可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督察长2名(专兼职各1名),设警务督察室,下设警务督察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