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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考核评审办法(试行)

  7.国家一级、二级企业的产品质量指标经部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部正式委托的省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可;国家特级企业的产品质量指标须经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部级质量检测机构认可;
  国家一级、二级企业的物质消耗指标须经部物资局和节能办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认可;国家特级企业的物质消耗指标须经全国加强办组织有关生产、物资和能源管理部门认可;
  国家一级、二级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须经部经济调节司、干部劳资司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认可;国家特级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须经全国加强办组织有关财务、审计部门认可;
  8.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类指标的考核以企业申报的上一年度实际达标值为主,产品质量指标的考核还须参照用户反映以及企业申报年度的实际达标情况。
  9.国家级企业的考核工作主要是确认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类指标的正确性、可靠性。主要包括:
  (1)各项指标是否达到等级标准;
  (2)提供的依据、凭证是否完整、有效;
  (3)各种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4)各种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
  上述各项工作考核后,由项目考核负责人签署意见。
  10.企业管理工作由县(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部(87)电生字0386号文件对管理工作的十项要求进行考查,作出评价、部直属企业的企业管理工作由部进行考查,考查时听取省加强办的意见。
  获得部级以上企业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企业管理工作可免考查。获得部级以上质量管理奖者在有效期内,其质量管理可免考查。企业管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升级。
  三、国家级电子企业的审批
  11.国家特级企业由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审批,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一级、二级企业由电子工业部审批,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备案。
  四、国家级电子企业考核中的若干规定
  12.列入企业升级考核的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应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60%以上,主要产品跨行业和多品种、小批量的企业,其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应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50%以上。
  13.产品质量等级品应根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即《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条件》)确定。对于暂时没有质量分等标准的产品,凡通过国际组织认证的产品和近几年获得国优、部优,且产品质量具有近期世界市场同类产品的先进质量水平的产品,在有效期之内,原则上视同优等品。未取得上述称号,如质量水平已达到国优、部优,并取得标准审查机构和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证明的产品,原则上视同一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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