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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考核评审办法(试行)

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考核评审办法(试行)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电子工业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结合电子工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的申报
  1.申报国家级电子企业,其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必须全部达到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企业管理工作必须达到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0386号文件中十项基础条件的要求;安全工作必须符合全企管〔1988〕1号文件《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且在申报和考核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质量事故,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符合国家规定。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得申报。
  2.凡是自检达到上述要求的电子企业,应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计经委)同意后,向电子工业部推荐。部直属企业,则直接向部提出申请。
  3.申报国家级电子企业必须填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印制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供国际组织认证证书、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或部门质量检测机构、部质量行检部门认定的质量鉴定报告,计算物质消耗的主要依据,财务年度决算报告,企业管理自我评价,以及其它必要的附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八份报电子工业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的考核
  4.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的评定面向全行业,不分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企业规模大小。国家级企业的考评依据是电子工业部颁布的《关于制订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和《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考核评审办法(试行)》。
  5.国家级电子企业由电子工业部组织考核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核;部直属企业由部组织考核,同时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办的意见。
  6.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类指标是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中的辅助考核指标(包括质量稳定提高率、采用国际标准覆盖率、材料利用率、元器件上机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利用率)可下浮考核,在国家一(特)级下浮后的标准值不低于国家二(一)级标准值的前提下,其下浮的幅度为:质量稳定提高率和采用国际标准覆盖率不超过标准值的10%,材料利用率、元器件上机率和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利用率不超过标准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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