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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

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1992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独立核算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没有出版权,仅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执行相关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金额计价。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吸收的投资者的专有出版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筹集。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投资等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规定程序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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