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出口电子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10.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生产方要对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交货期要求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三、出口电子产品外贸经营方质量管理
  11.从事电子产品外贸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国家经贸部门批准,并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12.外贸经营单位应根据业务程序制订有关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类人员的质量职能和责任。并有效地进行管理。
  13.外贸经营单位收购外贸产品或选择出口生产单位时,应对生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择优定点、择优收购。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外贸经营单位不得与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签署该产品的外贸协议或进行收购。
  14.严格收购合同管理。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质量要求(包括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检验方法、验收规则以及商标、生产厂地、包装、贮运要求等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外贸单位应对重要或大宗出口项目实施监督,并健全验收制度。
  15.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出口电子产品,应在产品出口报关之前妥善办理商检手续。
  16.建立出口电子产品经营质量信息档案和管理制度。定期汇总出口电子产品市场,标准、国内产品验收、出口商检及国外客户使用意见等信息、发现质量问题要根据合同或协议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有关外贸经营单位应每季按(86)国检信联字第251号文规定,填报《出口商品质量问题产量情况综合表》,并抄送部标准质量司(附综合分析报告)。
  17.外贸经营单位要对由于所签署合同(协议)的质量要求不明确造成外商拒收,或越期收购给生产造成的损失,以及违反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商检规定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四、出口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
  18.出口电子产品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由电子部配合国家商检局按《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19.除国家商检局按《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实行国家商检监督外,其它重要出口电子产品由电子工业部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委托有关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行业监督。
  20.承担出口电子产品检验任务的机构需取得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建立出口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档案和管理制度。每季向电子部(标准质量司)填报有关检验情况的分析报告。
  21.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方延误抽样和检测失误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